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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11-10 浏览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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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2019.10.1起,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自2019.9.20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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